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7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3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乡**村**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9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1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某吸食毒品、且有毒品货源,群众王某某(化名)经试探后发现覃某某有意通过贩卖毒品牟利,2020年5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通过微信账户 L141913****(微信名:谎言总*******)与群众王某某就交易50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事进行了商谈,双方商定交易毒品冰毒500元、加上路费共1500元人民币,覃某某负责将毒品送至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附近交付;覃某某准备好交易的毒品冰毒后联系群众王某某、要求先行支付毒资1500元,群众王某某同意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以及发送交易地点的位置信息;同年5月16日23时50分许,覃某某携带冰毒乘车、换车等到达广东省深圳龙岗坪地坪洲百货的中国建设银行柜员机旁边,并将冰毒交给群众王某某而完成毒品交易。随后被伏击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覃某某贩卖毒品的联络工具手机一部被依法扣押。群众王某某向覃某某交易而来的冰毒一包(重0.42克,用纸巾外包裹、毒品由透明塑料袋包装)被依法提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包冰毒的卫生纸、冰毒(照片)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量、取样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有犯罪前科,本案涉案毒品冰毒0.42克,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羡
检察官助理:陈坚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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