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8〕36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8日被田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某日1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田某某义圩镇**村**屯附近公路边贩卖一粒价值为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李某某、周某某。
2、2018年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田某某义圩镇**村**屯附近的公路边贩卖一粒价值为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正式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