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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91995********,汉族,重庆市人,高中文化家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覃某某通过微信游戏“海盗来了”认识被害人康某某,二人随后进行网络恋爱。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编造自己父亲车祸、母亲病重、车辆维修、外借高利贷、信用卡还款等理由从康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5152元用于自己网络赌博。2019年6月,被告人覃某某因无法归还钱款不再与康某某联系。2019年12月,被告人覃某某被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的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6.手机检测报告等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远惠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后补材料85页;

3.光盘7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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