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鹤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号码4228281996********,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组,现住鹤峰县**镇**路,务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鹤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1月17日批准,于同日被鹤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覃某某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章某某(另案处理)在鹤峰县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共计人民币3200余元(以下币同)、充电宝一个。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的一天凌晨,覃某某从鹤峰县**镇**网吧出来寻找作案目标,发现**大厦地下停车场入口停放的黑色越野车(鄂Q****8)车门未锁,遂打开副驾驶车门进入车内将现金100余元盗走;
2.2019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覃某某从鹤峰县**镇**网吧出来沿**至**桥方向寻找作案目标,来到交警大队旁边的汽运加油站的斜对面时,发现路边停放的银色的小货车(鄂Q****1)车门未锁,遂打开副驾驶车门进入车内将现金500元盗走;
3.2019年12月13日晚上11时许,覃某某与章某某从鹤峰县**镇**网吧出来沿**至鹤峰**寻找作案目标,来到鹤峰县容美镇**路*号万某某住宅处时,章某某从其停放的黑色越野车(鄂Q****5)车上盗走充电宝一个。
4.2020年1月3日凌晨2时许,覃某某从鹤峰县**镇**网吧出来沿**至**村方向寻找作案目标,来到鹤峰县**镇**村*组向某某家中院坝内,发现停放的黑色越野车(鄂Q****9)车门未锁,遂进入车内将现金26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充值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向某甲、万某某、郭某某、向某乙的陈述;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监控视频光碟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申蓉
助理检察官:徐进丽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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