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镇**出租屋。2011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覃某某行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农贸市场南门入口,见被害人张某某正驾驶电瓶车准备离开,遂紧随其后并趁其不备,伸手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外套口袋,将其一台价值人民币390元的OPPOA1牌手机盗走。后被告人覃某某逃至广西,用盗来的手机换取毒品吸食。

2019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覃某某行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来华市场,见被害人冯某某正推着婴儿车逛街,遂尾随其后并趁其不备,伸手进入被害人冯某某外套口袋,将其价值人民币3209元的华为P30牌手机盗走。后被告人覃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销赃,赃款已全部用于购买毒品。

2019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出租屋门口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覃某某对两次盗窃事实均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文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本案扣押物品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丹灶派出所。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