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建档立卡贫困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9时54分,被告人覃某甲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桂M****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覃某乙沿河池市宜州区**镇**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局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查。因覃某甲不配合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办案民警将覃某甲带至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覃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汉武
检察官助理:覃柳玲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码1347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 份。
4.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各3份。
5、覃某甲的《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复印件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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