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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51986********,壮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1时2分许,被告人覃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桂B****1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时,被正在此处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的交警人员拦截。经鉴定,被告人覃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28mg/100ml,已超过醉酒临界值,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鸿

                               检察官助理:刘艳芳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510****、

(此页无正文)

1500788****。

2.案卷材料1册和检察卷1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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