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38号。2019年6月21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3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我市**镇**大道**车站旁士多店停车消费时,被治安人员现场查获后交公安机关。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覃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5********)。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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