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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114号

被告人覃某某,曾用名覃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以上均自报)。2015年4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至2015年4月16日。2020年5月1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晚上22时10分许,被告人覃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载覃某某)行驶至我市**镇**路段,与逆向骑乘自行车的邓某某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覃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后果。肇事后,公安人员在我市**镇人民医院查获被告人覃某某。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覃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5.2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覃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邓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 莹

检察官助理:伟鹏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82279****);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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