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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西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炉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西某某,男性,藏族,文盲,农民,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64********,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刑拘前住炉霍县**乡**村。炉霍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西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炉霍县检察院批准由炉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西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西某某在20多年前从一个不认识的德格人手中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小口径步枪和子弹数发(具体数量不详),并一直持有。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西某某将侦查人员带至炉霍县**乡**村离家不远的一玛尼石处,在玛尼堆下面找出其私藏的枪支,和子弹一发。

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检验,被告人西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健卫”牌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西某某在20多年前购买了一把小口径步枪并一直持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被告人西某某系抓获归案。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对被告人西绕降村提出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炉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洛绒扎西

检察官助理:王琦

2020年9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4份

4.换押证1份

5.同步录音录像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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