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被害人王**通过陈**介绍认识了裴某某,裴某某声称可以安排王**的外甥到合肥市逍遥津学校上学并办理学籍,先后从王**处骗得28000元,在无法正常办理入学后裴某某失去联系。
2.2018年4月,被害人陈**通过陈**介绍认识了裴某某,裴某某声称认识合肥71中书记薛**,可以安排陈**的女儿转去上学并办理学籍,从王**处骗得7000元,后无法正常办理入学。经查,薛**并不认识裴某某。
3.2018年6月,被害人王*通过陈**认识了裴某某,裴某某声称可以安排王*的女儿到合肥第七中学、王*的侄子到合肥第48中上学,从王*处骗得55000元,在无法正常办理入学后裴某某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1证人陈**、薛**的证人证言;
1被害人王**、王*等人的陈述;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裴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裴某某在被取保候审后赔偿了被害人王**、王*、陈**被诈骗的钱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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