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焉垦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焉耆县**镇**村**组**号,住第二师焉耆垦区**镇**团**巷**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焉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再次实施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焉耆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焉耆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在**团团部**棋牌室观看郭某某等人玩牌期间外出购买东西,发现被害人郭某某家的门没有上锁,且知道其家中无人,趁机从院门进入郭某某家中,在南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盗窃280元,在北卧室发现一个上锁的抽屉,在窗台上找到钥匙打开抽屉,盗窃现金1000元。
2.2019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在**团团部**商店观看刘某某等人玩牌期间,中途驾驶电动车离开**商店,途径刘某某家门口时,知道刘某某家中无人,产生盗窃的念头。被告人裴某某从刘某某房屋院门门缝进入院内,在房屋第二间卧室东侧靠墙处发现上锁的衣柜,被告人使用剪刀把衣柜门鼻子的螺丝卸掉,盗窃衣柜内皮包里存放的3000元现金,然后翻墙逃离现场,驾驶电动车回家并将盗窃的3000元人民币藏匿于自家后院一个废弃小柜子内。
被告人裴某某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得赃款部分扣押,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报案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家中无人进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公私财物4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盗财物已部分追回,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旭慧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第二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扣押的4280元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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