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裴某某(自报),男,200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1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去到本市凤岗镇凤清路宇宙厂旁路段,见路边停放一辆出租车,便坐上出租车后排座位,将一把水果刀架在被害人夏某某的脖子上,威胁夏某某交出财物,后夏某某被迫交出45元给裴某某。同日2时许,裴某某去到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涉案现金45元被起回,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物证刀套,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无视国法,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勉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光盘二张。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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