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一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一部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东坑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3月被陆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10月被陆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被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窜到陆河县河田镇桥东村被害人彭某某家中,盗走彭某某房间内的金戒指两枚、串有黄金貔貅和黄金珠子的手链一条及现金人民币600元。当日下午18时许,黄某某将上述首饰以人民币5659元的价格卖给陆河县中心城“银恋”首饰店的店主王某。后王某又将上述收购的首饰以5922.873元的价格转售给深圳市恒泰珠宝有限公司。2020年5月13日,王某主动将其转售首饰所得的款项5923元退缴至陆河县公安局,并由陆河县公安局将5923元发还给被害人彭某某。经认定,被盗的两枚金戒指价值人民币6262.00元;被盗的手链因不符合认定要求,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认定。

2、2020年4月29日晚,被告人黄某某窜至位于陆河县河田镇螺河湾五栋旁被害人叶某某家的别墅,盗出叶某某家客厅中的洋酒、白酒等共计13瓶。后又通过叶某某家六楼楼梯窜至隔壁被害人庄某某家的别墅,盗出洋酒等共计4瓶。因无法将酒搬走,黄某某便将盗出的17瓶酒(其中包含一个空瓶子、一个空盒子)放在两户被害人共用的院子大门围墙处,随后离开现场。经认定,被盗的17瓶酒中,可鉴定的8瓶酒价格共计人民币34419.00元,另外的酒(含空盒子、空瓶子)因不符合认定要求,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认定。

2020年5月13日,黄某某被群众扭送至河田派出所。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被害人叶某某、庄某某家高档酒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其还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盗窃彭某某黄金首饰及现金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勘查等笔录、指认照片等;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在盗窃被害人叶某某、庄某某的财物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被害人彭某某财物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琳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