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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0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13年2月7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月29日。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葛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其家中,容留丁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相关书证;证人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蓓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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