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容城县**村。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容城县金台路与板正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7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娟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容城县**村**路**小区**号楼**室,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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