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镇**村。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F**轿车行驶至容城县奥威路与金容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8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娟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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