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组**号。2006年9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5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开心**网吧,趁在此上网的林某甲、林某乙睡着之机,窃取林某甲放在电脑桌上vivoX27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林某乙放在电脑桌上vivoZ3手机一部(价值500元),价值共计2300元。案发后,手机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蓓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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