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30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住**镇**村**组。2005年3月21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凤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与其父亲袁某乙在地里干活时,袁某乙以80元钱从一过路人处购买非正规厂家生产的枪形物一支(全长1420mm,枪管长968mm,枪管直径13mm),准备用于护秋。之后,袁某甲、袁某乙对其所购枪支分别进行了试射后便一直存放在其老房内,2017年袁某乙去世。2020年1月14日袁某甲拆除其老房时又将此枪支移放到杂物间内,2020年3月3日被凤县公安局留凤关派出所民警从袁某甲家中查获。
经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3月10日,凤县公安局留凤关派出所送检的袁某甲持有的枪形物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枪支一支(已由凤县公安局收缴)
2、书证:受案报告,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清单,枪支收缴清单,聘请书,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吕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袁某甲供述。
5、鉴定意见:《枪支性能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有同种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晨欣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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