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2211989********,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镇**村**组**号。因吸毒,2020年5月1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1811988********,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中专文化,务工,住浏阳市镇头镇江**村**组**号。因吸毒,2016年6月3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2020年6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以贩养吸,由被告人袁某甲负责联系卖家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袁某乙负责开车取货送货,二人先后3次在株洲市城区**镇头镇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程某某(已判决)。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1日上午,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袁某甲求购1800元毒品“冰毒”,并微信支付毒资1800元。随后被告人袁某甲邀集被告人袁某乙帮忙开车取货送货,被告人袁某乙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袁某甲联系上线购得1200元的“冰毒”,两人开车到株洲市河西炎帝广场的石像右边草丛处拿到4小包“冰毒”和“麻古”,被告人袁某甲从中截取了1小包“冰毒”和1粒“麻古”。接着,两人开车赶至**镇头镇北星桥社区赶集处将重约1.5克的3小包“冰毒”和“麻古”卖给了程某某。事后,被告人袁某甲分给被告人袁某乙200元,并和被告人袁某乙在车上一同吸食了之前截留的1小包“冰毒”和1粒“麻古”。
2、2020年3月19日晚上20时许,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袁某甲求购1850元“冰毒”,两人相约在**镇头镇北星桥社区集镇赶集处见面。之后被告人袁某甲电话联系上线购得1200元的毒品,由被告人袁某乙负责开车,两人驾车赶到株洲市河西炎帝广场拿到4小包“冰毒”和“麻古”,被告人袁某甲从中截取了1小包“冰毒”和1粒“麻古”留给自己吸食,然后两人开车赶到镇头镇星北桥社区集镇将重约1.5克的3小包“冰毒”和“麻古”卖给了程某某,程某某当场微信支付毒资1850元。事后,被告人袁某甲分给被告人袁某乙200元,并和被告人袁某乙在车上一同吸食了之前截留的1小包“冰毒”和1粒“麻古”。
3、2020年3月21日上午12时许,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袁某甲求购500元“冰毒”,并微信支付毒资500元。之后被告人袁某甲电话联系上线购得400元的毒品,由被告人袁某乙负责开车,两人赶到株洲市河西炎帝广场拿到1小包“冰毒”和1粒“麻古”,被告人袁某甲从中抠取了约0.2克的“冰毒”留给自己,然后两人开车赶到株洲市荷塘区**广场附近将重约0.3克的1小包“冰毒”和1粒“麻古”卖给了程某某。事后,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在车上一同吸食了之前抠取的少量“冰毒”。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袁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及尿检结果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袁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均系坦白,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袁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袁某乙在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三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洁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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