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转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灌南县田楼镇振东村大队部门口水泥场地上跳广场舞,因被害人马某某制止,袁某某用手推马某某上臂,致马某某跌倒受伤。后马某某经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27日死亡。经鉴定,马某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候警方处理。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因疏忽大意,致被害人马某某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19年11月21日
附:
1、 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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