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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新洲区仓埠街东岳村袁中湾桥上,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将六颗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卖给陈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将袁某某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另外查扣疑似毒品“麻果”五颗。经称量,被告人袁某某贩卖给陈某某的六颗疑似毒品“麻果”净重0.56克;被告人袁某某现场身上所查获的五颗疑似毒品“麻果”净重0.48克。上述查获毒品共计重量1. 04克。公安机关对上述毒品均取样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毒资500元现金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2.毒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称量仪器说明、称量器具检定证书、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 秋 生

检察官助理:董沙琪

2020年12月23

附:

1. 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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