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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85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诸暨市**街道**村**号。2010年3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9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起,被告人袁某某在明知其不具备**花园房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以收取购房定金、缴纳房产税、领导走关系送礼等为由从冯某某处共计骗得人民币385176元,所得款项用于购买彩票等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微信交易明细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寿某某、鲍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袁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某某,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4册;

3.移送认某某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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