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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被告人袁某某谎称其有能力给被害人史某某办理黑河市**县**农场**工作的事实,被害人史某某于2018年1月2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银行向袁某某转账人民币130,000元。被告人袁某某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袁某某骗取被害人史某某共计人民币1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工作记录、证词、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1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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