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5********,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现住兴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兴文县**乡**村**组**号吴某某门市一楼寝室内实施盗窃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袁某某将盗窃到的钱少部分用于还账、消费,又到焦某某家中将盗得的其中一部分现金共11300元交予焦某某保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有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1259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盗窃所得已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倩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诉讼卷宗两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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