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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村委**2014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8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附近100米的地方。袁某某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好后去到**号门口,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博技牌电动三轮车(不含电池,价值1950元;该电动三轮车坐垫下有一台快递专用巴枪,无法核价)盗走并放到**号附近草地停放后离开。同日12时许,袁某某去到**号附近准备取走电动车时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被盗的电动三轮车、快递专用巴枪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三轮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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