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套牌(皖******)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蚌埠市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路**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后,被告人袁某某被民警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牌照查询结果、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晓艳
检察官助理:沈心茹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_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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