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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暂住本区**镇**号**室。2011年3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蒋某某(在逃)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自2019年7月起,在本区**镇**村**号一平房内,设置麻将桌供孙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苏某某、韦某某、陆某某等人以“斗牛”、“二八杠”等方式进行赌博,至2019年10月27日被查获,累计赌资达10余万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认上述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资料等证实了被告人袁某某的身份信息;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等,证实本案发案、立案、破案等情况;

3.证人孙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韦某某、苏某某、陆某某、周某某、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袁某某系该赌场老板之一且参赌人员有10余人的事实;

4.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证实,赌博的时间、参赌人员赌博时的转账金额且赌资达10余元的事实;

5.公安档案人员信息证实被告人袁某某曾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肃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一页。

3.《量刑建议书》一式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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