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天某某,住天某某**镇**村**组**号,1996年6月7日因犯流氓罪,被天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其租住的单间内吸食。
2、2020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某某购买冰毒,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在其租住的单间内吸食。
3、2020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某某购买冰毒,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在其租住的单间内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李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购买冰毒容留他人在自己所租住的房间内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胡贵强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2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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