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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15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75********,汉族,专科毕业,在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某某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栋**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5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3时49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陕A51****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望海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次日0时40分提取的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鉴定文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抽血经过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判处其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华、张诚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栋**号,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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