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某某,住通某某**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09月09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08月11日被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轻型货车沿通某某通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岳寨村东辣片场门口处时与前方同向李某甲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两车损坏,李某甲及其车上乘员李某乙受伤,李某甲家属报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袁某某带至通某某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袁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9.60mg/100ml。经认定,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建军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