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村**号,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室。被告人袁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6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山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L****号小型越野客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市西三环高架快速路三环南路出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送检,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4.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检测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伯超
检察官助理:孙海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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