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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驾驶鄂Q*****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从***镇**坝出发,载***中心小学学生、***民族中学学生共18名乘客前往茶店子集镇,2019年12月23日6时27分,,被茶店子派出所执勤民警在道路安全检查过程中当场查获,经查,袁某甲驾驶的鄂Q*****号长安牌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9人,超员已达100%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税某甲、税某乙、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驾驶机动车从事客旅运输,严重超过定额成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兴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巴东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451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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