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9时27分左右,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乘杨某某由巧某某大寨镇**村**往小寨村方向行驶,当车驶至**村国家沟路段时,车辆驶离路面坠于30余米的下阶公路上,造成杨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巧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证定,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死亡医学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转某某、何某某、转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被害人(亲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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