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同住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2月21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5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7月26日被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某先后多次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部仓库,盗窃电缆线。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1月28日夜间,被告人袁某某到**项目部仓库,盗窃电缆线6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66元。
2.2020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袁某某到**项目部仓库,盗窃电缆线6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66元。
3.2021年1月7日夜间,被告人袁某某到**项目部仓库,正在窃取电缆线时,被看守人徐某某发现,袁某某逃离现场。盗窃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95元。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部分电缆线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扣押的电缆线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前科情况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价格认证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有多次刑事处罚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琴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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