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袁某,曾用名袁林,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6年11月17日被假释,假释期至2017年8月6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老板互娱”APP系一款网络“斗牛”赌博软件,赌博人员通过将人民币兑换成APP内积分(上分)并在APP内进行赌博,同时赌博人员也可以将赢取的积分兑换成现金(下分)获利,APP则通过对赌博人员抽头进行牟利。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9日,被告人袁某为“老板互娱”APP招揽赌博人员,为赌博人员提供上分、下分服务。经查,赌博人员通过被告人袁某上分、下分的赌资达人民币200万元左右,袁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左右。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住宿记录等;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赌资达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灵光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被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