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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学彬、周某某盗窃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袁学彬,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无业。2008年8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 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街道**楼街**号**栋**单元**楼**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学彬、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学彬、周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学彬伙同周某某窜至峨眉山市峨山街道钟鼓楼二街80号“有缘食品经营部”门市外,使用撬棍将停放在此的一辆川******微型面包车的车窗玻璃砸损,共同盗窃了车内的24瓶装的小郎酒6件、12瓶装的郎哥白酒1件、12瓶装的尖庄白酒1件。经峨眉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白酒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60元。

2.2020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袁学彬独自窜至峨眉山市胜利镇月南村8组54号房屋,使用撬棍损坏防护栏,后翻窗入室盗窃了朱某某停放在屋内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内的5个天能牌电动车专用蓄电池。经峨眉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蓄电池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学彬、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袁学彬另实施一起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学彬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袁学彬、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两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琼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学彬、周某某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拾叁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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