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2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县**小区**栋**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2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被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盗窃,于2005年1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苏中建设集团恒大御景天下工地项目部,溜门进入项目部办公室,盗窃被害人吉某某放在办公室桌上的一台银色惠普Pavilion14ce3029TX型笔记本电脑,后在长沙市五一路边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一空。经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银色惠普Pavilion14ce3029TX型笔记本电脑被盗时价值为人民币4400元。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新港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取得被害人吉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害人吉某某陈述;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视频侦查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金戈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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