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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虎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9********,汉族,初中,工作在大理市**路经营**超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住江西省********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回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会泽县**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虎某某家属聘请云南长水律师事务所张艳冬作为被告人虎某某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2********,联系电话:1388805****。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聘请辩护律师。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虎某某及其律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雇佣被告人虎某某驾驶虎某某本人车牌为云A1W**的灰色大众帕萨特车到被告人王某某指示的地点接收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购买的香烟,然后运输至大理供被告人王某某销售;被告人虎某某在同案未出示相关烟草专卖经营资质、运输资质,本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受雇于被告人王某某帮其到昆明主城区各地拿取香烟,并从昆明运输至大理。2019年11月13日00时许,侦查机关在昆明市西山区**镇**村**号出租房门口查获被告人虎某某,从被告人虎某某的出租房及驾驶车辆上查获的涉案香烟经清点,红河(软99)卷烟190条、红河(硬99)卷烟213条、云烟(紫)卷烟676条,经鉴定上述香烟为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122120元。被告人王某某、虎某某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清点提取扣押笔录、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财物清单、涉案物品仓库入库单;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手机提取笔录及手机截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红、李某平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WZ201911015401检验报告、西发改价认烟【2019】231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物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检查(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虎某某询问视听,被告人王某某拘传、讯问视听,手机微信提取视听,现场查获视频、现场照片、清点取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联系购买香烟后,雇佣、指使同案虎某某到其联系购买涉案香烟的地点收取香烟并运输至大理供其销售;被告人虎某某在同案王某某未出示相关烟草专卖经营、运输资质,本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受雇佣、指示,接收涉案香烟,并从昆明运输至大理,涉案真品卷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2120元,被告人王某某、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雇佣指使同案虎某某到其联系购买涉案香烟的地点收取香烟并运输至大理供其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虎某某受他人雇佣、指示接收涉案香烟,并从昆明运输至大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润鎔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8张;

3.王某某、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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