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77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巷**号**楼。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薛某某在网上查阅了制造枪支、火药的方法后,在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巷**号**楼出租屋(以下简称出租屋)附近的五金店购买了打磨机、电钻等工具,又在网上购买了铁管、射钉器、钢珠及火药制造原料等物品。薛某某在出租屋内共非法制造了3支枪支,10颗子弹,并将制造完成的枪弹存放于其位于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的自建房内(以下简称自建房)。薛某某又购买了木炭、火硝和硫磺,在自建房内按1:1:1的比例混合,制作了265.8克黑火药。2020年4月28日,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在其出租屋内起获制造枪弹的工具、零配件等物品,在自建房内起获枪支成品3支、弹药10发、黑火药成品265.8克及制造枪支弹药的零配件、爆炸物原料粉末。经鉴定,3支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10发弹药为自制弹药、265.8克黑色粉末检测出钾离子、钠离子、氯离子、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硫磺成分(经侦查实验,该粉末具备爆炸性能,且有一定爆炸威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薛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颖
检察官助理:李 娟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7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押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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