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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诈骗案)_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9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焦作市解放区,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2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薛某某以不用考试就可以办驾驶证为由,先后5次骗取被害人韩某某向其支付办证费8.2万元。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等书证;

2、证人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  勇

助理检察员:张鹏飞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焦作市解放区**乡**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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