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薛四恩,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住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释放,同年4月30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邹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6********,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邹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2010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于2020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薛四恩与伍某甲、刘某丙、连某某(均已判决)、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达成共谋,由伍某甲提供车辆并担任司机,被告人薛四恩与伍某甲、刘某丙、连某某、穆某某等人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方式在湖南省长沙市、湖北省武汉市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117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3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薛四恩伙同伍某甲、刘某丙、连某某、穆某某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县**镇**宾馆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现金200元、微信转账1600元。
2019年3月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薛四恩伙同伍某甲、刘某丙、连某某、穆某某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县**镇**公交站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谭某某微信转账750元。
2019年3月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薛四恩伙同伍某甲、刘某丙、连某某、穆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路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甲微信转账4100元。
2019年3月1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薛四恩伙同伍某甲、刘某丙、连某某、穆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公交车站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乙微信转账4200元。
2019年3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薛四恩伙同伍某甲、刘某丙、连某某、穆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汽配城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费某某现金200元、微信转账500元。
2019年3月22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薛四恩伙同伍某甲、刘某丙、连某某、穆某某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社区**工地门口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伍某甲微信转账200元。
2.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达成诈骗共谋,由刘某某提供车辆并担任司机,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方式在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惠州市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48895元。
2019年5月5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门口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3700 元。
2019年5月6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门口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3300 元。
2019年5月6日下午6时许至7时,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和**路交汇处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3600元。
2019年5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某1600元。
2019年5月23日下午7 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学校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甲2300元。
2019年5月2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街道办事处**公交站牌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方某甲900元。
2019年6月1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与**村交汇处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丙1200元。
2019 年6月5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门口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2300元。
2019年6月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门口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甲3000元。
2019年6月20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工地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乙800元。
2019年6月2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夜市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乙1800元。
2019年6月23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市场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乙900元。
2019年7月5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村一路旁,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陶某某600元。
2019年7月1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近菜场,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2796元。
2019年7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村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丙2900元。
2019年9月4日上午5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公交汽车站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苏某某3000元。
2019年9月4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门口,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丙3000元。
2019年9月5日上午5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站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颜某某2700元。
2019年9月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菜场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某3000元。
2019年9月1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司门口,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2700元。
2019年9月22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工地附近,以摆摊抽奖,操纵抽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丁2799元。
综上,被告人薛四恩参与诈骗二十七起,金额共计60645元;被告人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参与诈骗二十一起,金额共计48895元。赃款已被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用于日常开支。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现场扣押面包车1辆、越野车1辆、价格表1张、机械表13个、打火机80个、金色手表30个、手电筒1个、吹风机2个、剃须刀1个、平板电脑1部、电热锅1个、充电宝1个、兑奖卡(成品1袋、半成品1包)、金属贴纸22张、蓝牙音箱1个、小闹钟3个、收音机3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面包车1辆、越野车1辆、价格表1张、机械表13个、打火机80个、金色手表30个、手电筒1个、吹风机2个、剃须刀1个、平板电脑1部、电热锅1个、充电宝1个、兑奖卡(成品1袋、半成品1包)、金属贴纸22张、蓝牙音箱1个、小闹钟3个、收音机3个;2.身份材料、抓捕经过、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转账记录截图;3.证人熊某某、伍某甲、刘某丙、连某某、穆某某、方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谭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费某某、伍某甲、徐某某、陈某甲、周某甲、胡某丙、刘某甲、方某甲、陶某某、王某甲、李某乙、陈某丁、周某乙、赵某某、刘某乙、陈某乙、陈某丙、周某丙、颜某某、邓某某、王某乙、苏某某、胡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提取、扣押笔录、辨认笔录;7.微信支付记录查询结果和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四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产共计人民币606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邹某乙、邹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产共计人民币488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四恩、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冯君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薛四恩、邹某甲、刘某某、邹某乙、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 面包车1辆、越野车1辆、价格表1张、机械表13个、打火机80个、金色手表30个、手电筒1个、吹风机2个、剃须刀1个、平板电脑1部、电热锅1个、充电宝1个、兑奖卡(成品1袋、半成品1包)、金属贴纸22张、蓝牙音箱1个、小闹钟3个、收音机3个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