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4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3********,汉族,高中,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29分,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B*****小型轿车,沿兰考县城黄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车站路交叉口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兰考县第一医院进行抽血取证。送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4.0mg/100ml。
被告人薛某某在现场被查获后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测试照片、证明材料;2.被告人薛某某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血醇含量;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血醇含量、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和认罪认罚等情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翠芳
检察官助理:肖慧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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