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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37131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河东区洪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旺镇大尤家村路段时,分别与对向行驶的王某某、诸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诸某某、王某受伤。被告人薛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害人王某某、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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