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7〕7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本市长安区**镇**村**街**号。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5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陕******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沿西二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开远门桥上桥口,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薛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4.1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天舒
二0一七年元月二十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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