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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马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1143号

被告人薛某某,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饭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村第**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饭店配菜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乡**村第**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某、马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育知路地铁站D口出口处北侧20米,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男,19岁,北京市人)牛翼牌电动车一辆及车内电瓶五块。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80元。

2018年8月14日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马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委会**门口,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男,30岁,河北省人)电动车电瓶三块。

2018年8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马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育知路地铁站D口出口东侧50米路边,盗窃被害人谢某某(男,54岁,北京市人)电动车电瓶八块。

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薛某某、马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电筒、套管、改锥等;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说明、电话查询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北京市价格评估结论书、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谢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马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琦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五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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