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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景某某抢劫、绑架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宾馆出租房因涉嫌绑架罪、抢劫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绑架罪、抢劫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景某某涉嫌抢劫罪、绑架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景某某在本市城北区永宁白金公寓附近,以要前往城北区三其转运站为由,搭乘宋某甲驾驶的青A*****私家车,车辆行驶至海子沟乡附近,被告人薛某某和景某某持玩具枪、长刀逼迫被害人宋某甲交出现金300元,银行卡内存款3000元。后被告人薛某某和景某某又将被害人宋某甲,强行困在青A*****越野车后备箱内,用被害人宋某甲的手机给其家属打电话索要赎金,并使用折叠刀将被害人宋某甲右手中指划伤的视频威胁被害人宋某甲家属,逼迫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宋某甲微信转账50000元,被告人薛某某和景某某将50000元通过被害人银行卡取现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占为己有,在本市城北区北川河西路将被害人宋某甲及其车辆抛弃后逃离。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回。

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薛某某、景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一把;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明细等;3.证人吴某某、赵某某、苏某某、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薛某某、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3300元;被告人薛某某、景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索取财物500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芹

2019年516

附:

    1.被告人薛某某、景某某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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