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5〕3454号
被告人蔡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晋江市**镇**巷**号。2012年9月23日因赌博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2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7月10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8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9月25日本案第二次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11月2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蔡某甲在背负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冒用其弟媳蔡某乙的身份,虚构财产事实,参与被害人丁某某组织的“标会”博取信任后,以支付利息为诱饵并谎称周转资金向被害人丁某某多次借款用于偿还利息和挥霍,至案发时尚有840200元未能归还。
2.2012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蔡某甲在背负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冒用其弟媳蔡某乙的身份,虚构财产事实,以支付利息为诱饵并谎称周转资金,骗取被害人黄某乙的信任后多次借款用于偿还利息和挥霍,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29万元未能归还。
3.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蔡某甲在背负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冒用其弟媳蔡某乙的身份,虚构财产事实,以支付利息为诱饵并谎称投资、发展业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后多次借款用于偿还利息和挥霍,至案发时至少有人民币20万元未能归还。
4.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蔡某甲在背负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冒用其弟媳蔡某乙的身份,虚构财产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信任后以周转资金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25万元后用于支付利息。
5.2013年1月份,被害人吴某某的丈夫刘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拘。被告人蔡某甲冒名以其弟媳蔡某乙的身份,向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能够疏通关系释放刘某乙,并需人民币5万元的关系费。但被告人蔡某甲在骗取人民币5万元后携款潜逃。
综上,被告人蔡某甲共诈骗五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630200元。2015年2月20日,被告人蔡某甲在晋江市**镇**村**路“皇岛”酒店1010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及汇款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李某某、蔡某丙、蔡某乙、蔡某丁、黄某甲及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黄某乙、王某甲、刘某乙及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丁某某、黄某乙、王某甲及证人黄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贻峰
检察员:罗明芳
2015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柒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证人名单壹份
5、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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