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甲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镇**路**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3日晚上,被害人张某甲跟朋友在潮阳区**镇**村***酒店323包厢喝酒,至4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喝完酒准备去酒店大厅前台结账,但在经过318包厢门口时被人叫进去一起喝酒,张某甲在318包厢中喝酒时跟被告人蔡某甲、张某乙、蔡某乙(均已判决)及蔡某丙等人发生口角,后张某甲返回323包厢,蔡某乙、张某乙两人随后追到323包厢中要求张某甲到318包厢中赔礼道歉,但张某甲没有理会,蔡某乙和张某乙便上前用拳脚将张某甲打倒在地上,随后张某乙抓着张某甲的上衣往318包厢拖拉。在通道走廊中,刚好蔡某甲也走到通道处见状便上前用手去抬着张某甲的左脚,帮着张某乙拖拉张某甲往318包厢,在拖拉的过程中,蔡某乙还用拳头去击打张某甲的上身。张某甲被拉至318包厢后,张某乙、蔡某乙、蔡某甲等人又再次对张某甲进行殴打,致张某甲受伤住院。经鉴定,张某甲的伤势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将蔡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及辨认;

2.证人李某某、陆某某、吴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

3.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同案人蔡某乙、张某乙的供述及辨认;

7.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俊盈

2020年12月18日

附项: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3册、证据目录1份随起诉书移送 

3.《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