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公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自述),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路**巷**号。2002年9月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号**房,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组**号。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组**号。2009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1年1月26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7月14日。2012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李某甲、蓝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就诈骗罪与被告人蔡某甲、李某甲、蓝某某、刘某某分别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犯罪事实
(一)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蔡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蓝某某、同案人周某甲(另案处理),采取同案人周某甲在路边搭讪被害人,并带至被告人蔡某甲事先租用、被告人刘某某事先布置好的出租屋。在周某甲与被害人脱衣服进行异性按摩时,被告人蔡某甲持手铐、被告人李某甲着警服与被告人蓝某某冒充警察抓嫖、抓毒要对被害人处以罚款为由,先后两次在本区实施了诈骗行为,共计骗取他人财物87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蔡某甲、李某甲、刘某某、蓝某某以及同案人周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卢某甲骗至本区**镇**路**号**房,以周某甲是在逃贩毒人员、被害人卢某甲是同伙为由,要对被害人处以43000元罚款。被害人卢某甲信以为真,后跟随被告人蓝某某去银行取出现金人民币43000元交付给被告人蓝某某。四名被告人与周某甲将诈骗所得予以分赃,每人各分得人民币8000元。
2、2018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蔡某甲、李某甲、刘某某、蓝某某以及同案人周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将被害人陈某甲骗至本区**花园**号**房,以周某甲是卖淫、贩毒人员、被害人陈某甲是同伙为由,要对被害人处以人民币52000元的罚款。被害人陈某甲信以为真,跟随被告人蓝某某去银行去取出现金人民币44900元交付给被告人蓝某某。四名被告人与周某甲将诈骗所得予以分赃,每人各分得8000元。
2018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在本区抓获被告人蔡某甲、李某甲、蓝某某、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各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扣押的警服、手铐等书证、物证;
2、证人郭某某、冯某某、冒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卢某甲、陈某甲陈述;
4、被告人蔡某甲、李某甲、蓝某某、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二)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蔡某甲伙同同案人余某甲、林某甲、黄某甲(均已判决)、陈某乙、徐某甲、余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后,去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工地,冒充中国十七冶在珠海市香洲区**工地项目采购人员,并以徐某甲的名义在该工地租赁集装箱设立虚假办公场所,虚构需要采购大量柴油的事实,由蔡某甲以“万某甲”的化名冒充十七冶集团一工区**项目工程物资部经理,向被害人余某丙、程某甲、程某乙赊账购买柴油,骗取了被害人四车柴油共计5650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6800元),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先期支付受害人50000元人民币货款,并将诈骗得来的柴油运送到广州增城新塘镇销赃给他人,共获利356800元人民币,被告人蔡某甲与余某甲、林某甲、黄某甲、陈某乙、徐某甲、余某乙等人共同分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蔡某甲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甲、林某乙、秦某某、吴某甲等人证言及同案人余某甲、林某甲、黄某甲的供述;
3、被害人余某丙、程某甲、程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1月期间,蔡某丙、陈某丙(均己判决)及黄某乙(另案处理)驾车至浙江省义乌市、台州市、金华市婺城区等地,利用夜幕趁无人看管之际,用随身携带的手套、剪刀等作案工具,采用撬剪的方式盗窃汽车后视镜玻璃189对,合计价值人民币684708元,事后,三人一起将盗得的102对奔驰车后视镜玻璃(合计价值人民币363206元)去到广州市白云区由黄某乙交给被告人蔡某甲进行销赃,被告人蔡某甲将所变卖的部分赃款人民币70000多元交给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三人分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号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手套、剪刀等作案工具,采用撬剪的方式,将被害人金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C****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2236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2、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E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Q****奔驰轿车上价值人民币4995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3、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公寓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吕某甲停放在**公寓楼下的车牌号为浙GC****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22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4、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建设银行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0****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520元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5、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金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X****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320元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6、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M****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330元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7、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中国银行**支行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龚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Q****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428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8、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街**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毛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晋AQ****奔驰越野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275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9、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金某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C****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924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10、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中学对面操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朱某甲停放在**中学对面操场的车牌号为浙GC****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232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11、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陈某丁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0****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232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12、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M****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223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13、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新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朱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J****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047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14、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新村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C****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325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15、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卢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C****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527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16、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家园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金某丁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9****奔驰越野车上的价值人民币527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17、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公寓**座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0****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505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18、同黾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街**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9****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095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19、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街与**街交叉口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J****奔驰商务车上的价值人民币5495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20、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将被害人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Q****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2932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21、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路**号门口的车牌号为浙GR****奔驰越野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105元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22、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M****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717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23、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5****奔驰越野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60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24、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银行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Z****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2884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25、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徐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8****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232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26、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保险公司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分别将被害人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J****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593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及车牌号为浙GC****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882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27、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吕某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C****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5311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28、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骆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R****奔驰越野车上的价值人民币2767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29、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金某戊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2****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323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30、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R****奔驰越野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65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31、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徐某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R****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226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32、2011年10月29日凌晨1时许,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台州市椒江区**路商务中心大楼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潘某春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J2****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33、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台州市椒江区**小区西门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J0****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57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34、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台州市开发区**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J8****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69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35、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台州市开发区**酒店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J2****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96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36、2011年12月4日凌晨l时许,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轩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姜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8****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090元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37、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新城门口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9****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920元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38、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东门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丁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G****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32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39、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金华市婺城区**路**城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姜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1****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380元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40、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金华市婺城区**路**大厦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Q****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59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41、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金华市婺城区**路**号**酒店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潘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J3****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590元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奄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42、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酒店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F5****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39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43、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戊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Q****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2805元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44、2012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务市**街道**新村**酒店后门,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丁某甲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C****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505元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45、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建设银行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楼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浙GR****奔驰越野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05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46、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驶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C****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2937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47、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驶车窜至义乌市**街道**新村**幢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C****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267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48、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驶车窜至义乌市**街道**新村**幢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施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2****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234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49、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新村**幢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吴某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Z****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2508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50、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新村**小学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C****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604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51、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C****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2409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52、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居委会门口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王某己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Q****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01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53、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喻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Q****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2409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54、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居委会门口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戊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M****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554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55、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居委会门口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l****奔驰越野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267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56、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周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E****奔驰越野车上的价值人民币2772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57、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单元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王某庚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5****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1239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卅谛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58、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东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徐某丁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Q****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059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
59、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厉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J****奔驰越野车上的价值人民币2643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60、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村**区**幢**单元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楼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2****奔驰越野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234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61、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包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R****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287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62、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2****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83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63、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证券门口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龚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Z****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10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64、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酒店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浙GM****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142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65、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J5****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66、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骆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H****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27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67、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街**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黄某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6****的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51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68、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新村中国人民银行大楼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王某辛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7****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413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69、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新村**幢**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D****奔驰越野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053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70、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新村**幢**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M****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210元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71、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余某丁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Q****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960元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72、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陈某庚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Y****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750元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73、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沈某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3****(车主龚某丙)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21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74、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宾馆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沈某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8****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57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75、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朱某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C****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676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76、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陈某己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J****奔驰商务车上价值人民币189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77、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金某己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Z****(车主金某庚)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05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及车牌号为浙GC****奔驰轿车上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78、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老年协会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王某壬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7****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78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79、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丁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M****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27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80、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徐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8****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21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81、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银行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丁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J****奔驰越野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21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82、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保险公司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J****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84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及车牌号为浙GC****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51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83、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至义乌市**街道**路与**路交叉口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R****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
84、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边上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吕某丁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J****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04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85、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幢**单元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Z****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22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86、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单元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Z****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10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87、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楼某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Q****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593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88、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吕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Q****奔驰越野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70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89、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楼某丁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R****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90、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单元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徐某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R****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172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91、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单元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Z****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2738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92、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沈某丁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C****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40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93、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万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J****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1239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94、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鲍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C****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263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95、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毛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M****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267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96、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周某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C****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87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97、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吴某丁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3****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100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98、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龚某丁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GJ****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4006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99、同日凌晨,蔡某丙、陈某丙及黄某乙驾车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童某某的车牌号为浙GZ****奔驰轿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089元的两面后视镜玻璃盗走,后在广州市白云区交给被告人蔡某甲变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蔡某甲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金某甲、吕某、俞某某等人陈述;
3、同案人蔡某丙、陈某丙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蔡某甲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李某甲、蓝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蔡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甲、蓝某某、刘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代为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诈骗罪行,被告人李某甲、蓝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就其诈骗罪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甲、蓝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锋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李某甲、蓝某某、刘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4份。
4、涉案小汽车一辆、警察制服一件、手铐一幅、警察证一个、询问笔录二十八张、印泥一个、笔记本二本、白色粉末一袋、车辆出入证一个、护照一本、镰刀一把、手机十一部、驾驶证一个、身份证一张,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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